协会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四川省会议展览业协会,英文名:SICHUAN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INDUSTRIES ASSOCIATION,缩写:SCCEI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四川省内从事会议、展览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会展业相关的社会团体、科研院校、配套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商务厅,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商务厅社会组织联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驻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会议展览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对四川省有关本行业的政策、规定的制订和修改提出意见;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会议展览业的行业标准,规范企业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会议展览业的技术进步;

(三)依法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和交流,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加强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相关行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四)为会员提供各种市场信息,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服务;面向会员开展业务培训,帮助会员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业务水平;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六)与国(境)内外会展行业协会进行交流和合作,建立协会网站,编辑会讯、会报、会刊和有关业务书籍;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其他社团委托的事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本省经国家批准具有会展业经营权的单位、具备承办会展业的场馆,国(境)外会议和展览公司驻川办事机构,以及其他从事与会议业展览业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

(四)由秘书处正式登记备案;

(五)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批评、履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优先取得本协会的资料、刊物、信息及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五)有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保护的权利;

(六)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会员间的团结与协作,维护本协会和行业的信誉和利益;

(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支持和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协会活动的,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核和批准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商务厅审查并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含常务、执行。下同)、秘书长、副秘书长(含常务、执行。下同)、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四)向全体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和修改协会各项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对会展行业有研究、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士,可聘请为行业协会顾问委员会专家。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为聘任的年龄不超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商务厅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四川省商务厅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四川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聘用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核、批准协会日常财务开支;

(五)代表协会对外联系;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协会整体良好形象。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受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受会长委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受会长委托代表协会对外联系;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协会整体良好形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社团可根据情况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会务服务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长单位:20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3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免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四川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商务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四川省商务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1月16日第二届三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